凡本市单位或个人近二年来完成的,并已经过鉴定、评审(验收)而作出评价的下列任意一种科技成果可以申报各级科技进步奖。 (1)科学研究(包括科学考察)成果经验证,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殊或规律方面有重要创新,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明显作用的; (2)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经应用和鉴定(验收),其重要技术指标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广、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经验收,在技术上有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重要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验收,在技术上有明显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重大生产技术改革项目经验收,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挖掘生产潜力、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6)技术发明创造已经取得专利权,并已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7)科学决策研究有新的突破,经实际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8)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有重要创新,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9)其他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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