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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越南享有商品进出口权

 

外商投资越南享有商品进出口权
2007-3-22
  据越南《西贡经济时报》近日报道,根据越南政府2007年2月12日公布的第23/2007/ND-CP号决定,在越外商投资企业将享有商品进出口权(燃油、卷烟、雪茄烟、录像带和影碟、报纸、大米和药品除外)。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只允许进口本企业用于投资的设备、机器、物资和原料。
  上述决定规定,直接进出口权不等同于商品销售权。外商投资企业有商品进出口权,但进口的商品须销售给在越南有此类商品经销权的企业或个人。该决定第三款规定:“出口权不包括在越南组织采购商品出口权”,“进口权不包括在越南组织或参与分销权”。
  上述决定还规定,到2008年1月1日,外商才可获得在流通领域合资、其出资比例不受限制的权利。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可获准在流通领域成立独资外商投资企业。

发布时间:2007-3-26 15: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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