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工业企业创星级活动的通知 瑞政发[2008]8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瑞安市“行业促兴,创新强工”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瑞安市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优化升级,确保瑞安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瑞安市政府决定继续开展工业企业创星级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集团企业考核包括在瑞安市区域内的核心企业和控股企业;整合提升试点企业参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整合提升优化重组的意见》(瑞政发[2007]138号文件)执行。 二、考核指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五星级: 1、当年销售产值9亿元以上; 2、当年税费4500万元以上; 3、当年销售产值6亿元以上,税费3000万元以上; 4、当年自营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税费1750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四星级: 1、当年销售产值6亿元以上; 2、当年税费3000万元以上; 3、当年销售产值3.75亿元以上,税费1875万元以上; 4、当年自营出口3000万美元以上,税费1050万元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三星级: 1、当年销售产值3.75亿元以上; 2、当年税费1875万元以上; 3、当年销售产值2.25亿元以上,税费1125万元以上; 4、当年自营出口1800万美元以上,税费630万元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二星级: 1、当年销售产值2.25亿元以上; 2、当年税费1125万元以上; 3、当年销售产值1.5亿元以上,税费750万元以上; 4当年自营出口1200万美元以上,税费420万元以上。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一星级: 1、当年销售产值1.5亿元以上; 2、当年税费750万元以上; 3、当年销售产值7500万元以上,税费375万元以上; 4、当年自营出口600万美元以上,税费210万元以上。 三、考核辅助规定 (一)企业取得下列荣誉(有效期间内),对应星级考核标准给予相应下浮。 1、下列条件每条下浮10%: (1)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2)省级品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商号); (3)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企业; (4)国家级重点产品; (5)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国家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 (6)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 (7)省级清洁生产、绿色企业; (8)国债技改项目; (9)亩均产值1000万以上、亩均税费50万以上。 2、下列条件每条下浮5%: (1)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研发)中心企业; (2)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 (3)省级新产品; (4)“活力和谐”企业; (5)省级专利示范企业; (6)温州品牌产品、温州知名商标(商号); (7)清洁生产企业; (8)工业性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 (9)住房公积金建制人数占职工人数15%以上的企业。 (二)提高一个星际条件: 1、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企业(非司法认定); 2、直接与世界500强有实质性合资、合作企业; 3、成功上市的企业; 4、当年成功组建无区域集团的整合提升试点企业。 (三)其它 1、上述(一)项辅助规定累计下浮超过20%,按20%计算; 2、对不依法参保,达不到社会养老保险扩面要求的企业,予以降一个星级; 3、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予以降一个星级; 4、对违法经营的企业予以降一个星级或取消评选资格; 5、对没有单独建立企业党组织的企业,取消评选资格; 6、对发生致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特大污染事故企业,取消评选资格; 7、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的企业,取消评选资格。 四、评选办法 星级企业评选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统一上报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组织考核,并会同市国税局、工商局、公安局、监察局、质监局、安监局和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销售产值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税费以财税部门(财政年度)数据为准,自营出口以海关数据为准。 税费为当年实际入库数(包括自营企业出口退税、民政福利企业即征通税、三资企业减免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保险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 在评星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取消评星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奖惩办法及有关规定 (一)星级企业由市政府授荣誉奖牌、证书、通报表彰。 (二)星级企业评选标准三年不变,一评三年有效。星级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瑞安市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等有关优惠政策。 (三)星级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违法经营的,取消其星级企业的荣誉称号,不再享受优惠政策;有效期届满后方可重新参评。 (四)要求晋升星级或要求评选的企业于每年度末附参评资料向市经贸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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