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越南享有商品進出口權
2007-3-22
據越南《西貢經濟時報》近日報道,根據越南政府2007年2月12日公布的第23/2007/ND-CP號決定,在越外商投資企業將享有商品進出口權(燃油、卷煙、雪茄煙、錄像帶和影碟、報紙、大米和藥品除外)。此前,外商投資企業只允許進口本企業用於投資的設備、機器、物資和原料。
上述決定規定,直接進出口權不等同於商品銷售權。外商投資企業有商品進出口權,但進口的商品須銷售給在越南有此類商品經銷權的企業或個人。該決定第三款規定:“出口權不包括在越南組織采購商品出口權”,“進口權不包括在越南組織或參與分銷權”。
上述決定還規定,到2008年1月1日,外商才可獲得在流通領域合資、其出資比例不受限制的權利。從2009年1月1日起,外商可獲准在流通領域成立獨資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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